(1)对于蓝色警示信息,食品综合协调科报市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相关科室或县监管部门,提请有关单位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黄色警示信息,食品综合协调科报市局领导的同时,转请市局相关科室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相关科室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完毕后,按工作程序将结果报办公室。
(3)对于橙色警示信息,食品综合协调科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市局领导,并协助市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和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工作。市局相关科室、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每天将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科做好协调工作,每天向市局领导汇总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派人参与相关科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提请市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4)对于红色警示信息,参照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食品综合协调科报请市局领导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市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县监管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应对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3.2.6 食品综合协调科根据舆情信息的具体情况对警示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报市局领导。情况发生变化或市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根据情况变化、事态发展趋势或领导批示,对警示级别作相应调整。
3.2.7 食品综合协调科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热点舆情信息核查、应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市局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和热点舆情信息应对工作的批示,各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食品综合协调科。
3.2.8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督查督办制度,随时掌握信息处理进展动态,并适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办结情况。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核查,快速处置,逐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3.3 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基层食药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8)外阜或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市局在接到报告后,对于一般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立即组织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也要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
3.3.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次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续报。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重大、较大、一般安全事故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报送。
3.3.4 报告方式
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Ⅲ级趋势时,市局食品综合协调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会商,并提出建议上报市局领导,经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工作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派出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的调查组,分赴事发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协调市卫健委派出市级医疗队伍,赶赴事发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5)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相关县监管部门于每日15:00时前将工作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视应急响应级别,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应急专报》报送有关领导。
(6)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由食品生产监管科或食品流通监管科或餐饮服务监管科或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牵头的危害控制组和事件调查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①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监督、指导事发地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②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监督、指导事发地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③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依法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容器,进行现场采样取证;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或勘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卫生等,查找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综合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判断食物中毒原因,并作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论。
(7)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8)新闻宣传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4.3 检测分析评估
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 信息发布
4.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5.2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国家总局统一发布;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局统一发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县(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
4.5.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善后与总结
5.1 善后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事件重大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应请公安部门同期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食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6.1 宣传、培训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2 演练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6.3 后勤保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县(区)、各部门相关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各县、各部门应急值守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 县(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局食品综合协调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