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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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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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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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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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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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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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
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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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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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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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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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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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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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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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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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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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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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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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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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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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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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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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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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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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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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大队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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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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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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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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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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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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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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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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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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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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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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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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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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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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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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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区、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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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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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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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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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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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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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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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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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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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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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区、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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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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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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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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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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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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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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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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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147户。市局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3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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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15户,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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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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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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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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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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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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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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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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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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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约100户企业,按15%比例抽取;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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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检15户;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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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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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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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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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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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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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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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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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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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抽查基数约1775户,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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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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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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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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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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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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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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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知识产权按职责分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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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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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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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18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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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4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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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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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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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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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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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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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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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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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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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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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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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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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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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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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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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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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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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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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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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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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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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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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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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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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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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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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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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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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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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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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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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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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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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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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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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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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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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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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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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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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在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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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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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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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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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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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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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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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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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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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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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约1494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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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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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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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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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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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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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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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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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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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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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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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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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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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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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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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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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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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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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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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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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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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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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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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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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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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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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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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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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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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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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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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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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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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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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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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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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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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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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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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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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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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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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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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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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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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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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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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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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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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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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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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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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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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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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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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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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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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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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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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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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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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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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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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股牵头,知识产权股配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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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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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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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各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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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24户,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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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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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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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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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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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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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股牵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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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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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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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约73户。市、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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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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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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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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