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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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409-0001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超限超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27 发布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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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超限超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27
发布日期: 2024-09-27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超限超载)
发布时间:2024-09-27 16:18 信息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超限超载)

 

亳州市军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上午10时07分,谯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杜家安、张延龄(执法法证号34160829、34160742)等人在国道311线智达学校西200米处,对皖S2Z931四轴渣土车进行执法检查,出示执证件表明身份后,经查,该车四轴满载渣土(可解体),驾驶员李X不能当场提供本次渣土运输超限运输许可证明及出场称重检测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随即将该车引到至谯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一队进行称重检测。2024年05月15日12时05分对黄皖S2Z931进行称重检测,该车是4轴,车货总限重31吨,经检测称重车货总重63.65吨,超限32.65吨,超限率105.32%。

二、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27日该车驾驶员李X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驾驶员李X承认上述事实。2024年5月28日亳州市军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到谯城区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李X认同该车违法事实。该公司及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意义

“百吨王”货车属于严重超限超载现象,不仅会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还严重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谯城区交通运输局严厉打击“百吨王”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