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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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408-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4〕35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408-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4〕35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30 08:22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亳州蓝天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3552840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东亚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薛家巷30号

经查,你公司在亳州市谯城中学教育集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ZQC2024CG086)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主要证据:

1.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谯城区税务局于2017年8月16日开具的证明文件

2.亳州蓝天好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完税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72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58-5539950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4年8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