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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向公众征求《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04 发布日期: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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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向公众征求《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04
发布日期: 2024-07-04
【面向公众】关于向公众征求《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4 09:52 信息来源: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级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现将公示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示时限为: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4日。

二、公示期间,市民和各单位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三、电子邮箱:qczxd001@163.com,邮寄地址:谯城区花戏楼路与元参路交叉口财金大厦13楼1313,邮编:236800,联系电话:0558-5522505

四、网络方式: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zqc.gov.cn/)“互动交流”栏目点击“调查征集”,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附件:《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

草案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

《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亳政秘202369号)

二、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成立项目联合评审领导小组,每次审核不少于5人,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及项目进行联合论证、评审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建设部门统筹考虑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直相关部门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100万元以上)。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主要内容

项目申报审批:深化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项目联审更好的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使相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管理范围的专业性工作能够更好的指导及监管。

项目建设管理:为了防止信息化项目建设中软硬件建设资金浪费,本办法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项目验收管理:初验满足建设单位使用需求且符合中标技术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和合同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免费运行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期限,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期限与其保持一致。


《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亳政秘202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的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服务项目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指全区各级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业务应用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机房、云服务平台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等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管、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五条 深化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成立项目联合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业务分管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及财政部门、机要部门、保密、网信、审计部门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每次审核不少于5人,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及项目进行联合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建设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及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本年度7月底前向数据资源管理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交《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等。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直相关部门对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并报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100万元以上)。审核通过后,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对未纳入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亟需建设且需要区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交于区财政局资金批准,安排建设资金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技术和可行性进行联合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建设,对项目的可行性及方案设计中,要全方位、多角度论证,对项目的架构、标准的引用、产品的定位、运维的实施等各类要素要切实可行,便于实施。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区信息化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结合自身业务和需求制定建设方案。对于建设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方案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形成联审小组,对整体方案的合规性、经济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形成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之一;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联审小组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无意见部分原则上不再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前须向区数据资源管理登记备案,联审小组出具标前审核意见,无标前审核意见的,区采购中心一律不予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合同清单(含软硬件报价清单、电子文档等资料提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保密部门、机要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数据架构和数据标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能够实现上下域、部门数据汇聚、数据标准化、数据质量提升、数据融合、数据入湖。做到一次性采集,全生命周期可用,对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结合全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及试运行后,如满足建设单位使用需求且符合中标技术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和合同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免费运行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以上。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期限与其保持一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一条  网信、公安、财政、档案、保密、机要、数据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或审批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项目各类问题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亳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内容,参照市级管理办法执行,未涉内容且市级管理办法有规定的,参照市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及负责联审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谯城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谯政秘20207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