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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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61376/202408-00010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一案双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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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一案双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2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一案双罚)
发布时间:2024-08-22 15:55 信息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双罚:高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07301615分,谯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金卫华、张朋博,执法证号分别是3416085612030417008,在亳州市谯城区桐乡路老乡鸡桃花源店门口对皖SD37678小型客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高X通过高德及时用车平台接单一名乘客,驾驶员高X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2024810917分,谯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健、马金城,执法证号3416082434160854,到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2024730日为违法车辆皖SD37678派单,违法车辆皖SD37678已另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核实,皖SD37678车辆驾驶员高X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皖SD3767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高X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警示教育意义

当前网约车业态迅速发展,为群众出行和司机就业提供了极大便利,不仅展现出蓬勃的市场活力,更成为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网约车营运管理,采取一案双罚机制,不仅对车辆所有人从事非法网约车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处罚平台的非法派单行为,督促网约车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全面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8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