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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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04961862T/202407-0005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凌晨四点掉河里一个人,还没捞上来?造谣者已被依法处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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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凌晨四点掉河里一个人,还没捞上来?造谣者已被依法处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凌晨四点掉河里一个人,还没捞上来?造谣者已被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10 10:21 信息来源: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7月8日,谯城区网民王某魁(男,44岁)在网络上发布“凌晨四点掉河里一个人,还没捞上来”视频信息,引起网民的关注和议论。经公安机关核查,王某魁在路上看到有警察在河边搜寻什么,偷拍下来后,为博眼球,便捏造炮制了“凌晨四点掉河里一个人,还没捞上来”的谣言信息,发布到网络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魁处以行政处罚。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

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

始终保持

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

切实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现将近期查处的

另外3起典型网络谣言案公布如下:

打谣进行时

案例一:2024年6月12日,谯城区网民蒋某(女,40岁)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其大姨村里一人杀死八人”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蒋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20日,谯城区网民李某英(女,54岁)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路边购买的粽子会造成食物中毒致人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李某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英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7月1日,谯城区网民余某(男,53岁)为博眼球,在网络上发布“人贩子骗局,最近失踪的青少年越来越多”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余某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凡是编造、传播、散播谣言等行为

公安机关将严厉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监督举报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举报平台:亳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点击下方图片进入)


相关法律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