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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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485896123C/202403-0005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服务指南】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办理的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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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谯城区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名称: 【服务指南】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办理的说明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服务指南】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办理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04 15:44 信息来源:谯城区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部分规章进行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经营规则中第六条及第八条内容: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原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废止。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