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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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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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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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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处理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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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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