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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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599/202402-00119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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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2-05
亳州市谯城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2-05 11:03 信息来源: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2023年本)
十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实施前报告批准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实施前报告批准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
 
  行政强制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
 
行政强制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范围.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监督举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勺花路273号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监督举报电话:0558-5121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