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领导安排,我局起草了《谯城区建筑工程领域“未批先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现将公示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示时限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25日。
二、公示期间,市民和各单位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三、电子邮箱:5521216@163.com,邮寄地址:谯城区永安街3号,邮编:236800,联系电话:5522295
附件:谯城区建筑工程领域“未批先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违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一些政府单位和国企民企在开发建设项目时,往往因项目较小或施工周期短或项目位置偏僻等原因,出现“未批先建”现象,问题主要为“未立项、未办理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中的一个或多个,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的影响了谯城区的建筑市场环境,为进一步规范谯城区建筑市场,形成长效机制,落实好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根据区政府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二、制度建立进程
根据区政府要求,区住建局安排建管股工作人员认真详细梳理建设工程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认真分析“未批先建”问题各主体单位的责任,研究对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的企业的惩戒措施,形成管理制度草案,并发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完善管理制度并上报。
三、制度落实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规划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加强信息互通,发现“未批先建”问题及时通报。
谯城区建筑工程领域“未批先建”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的建筑工程领域未批先建问题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市场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工作联动,落实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资质管理、行政审批与备案、信用平台、行政处罚等措施,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加大企业违法建设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守法意识,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二、压实责任
(一)参建各方责任。建筑工程“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首要责任方是违法发包的建设单位,直接责任方是参与擅自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包、专业分包),间接责任方是指建设单位及下游的参建单位及企业。
(二)落实建设程序。区直相关部门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防止“灯下黑”等违反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行业监管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参建企业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合法开工建设,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拒绝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三、管控行为
(一)遵守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建设手续,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违法发包;施工单位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能组织施工作业,不得无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违法下达项目“开工令”。
(二)认真履行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无处罚权的部门要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动监管,对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的未批先建行为要求限期停工整改,限期未整改或非首次违法的企业及时根据行政职能划分进行处罚。
四、依法惩戒
(一)依法依规处理。参建企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相关责任人约谈问责,通报企业未批先建行为,对整改不及时或拒绝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二)全面落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建设手续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完成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未批先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要迅速动员部署,结合所负责区域的实际,聚焦工作重点,抓好源头管控,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对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讲解,指导协助问题项目完成问题整改。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规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共享违法行为及整改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形成“多管齐下纵向到底、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管理格局,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