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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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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1、执行阶段:人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决定后,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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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阶段:人社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决定后,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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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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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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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可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9、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8-5523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