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695B/202402-00035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责及监督途径(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5695B/202402-00035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职责及监督途径(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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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监督方式 |
1 |
行政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
1、审查责任: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当面告知说明行政处罚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我局没有相关处罚职能权限。 |
0558-552235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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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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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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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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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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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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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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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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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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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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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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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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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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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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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对于2、3、4事项,因我市无非煤矿山企业,没有管理对象,因此建议取消
1、审查责任: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当面告知说明行政处罚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审查责任: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3、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当面告知说明行政处罚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于2、3、4事项,因我市无非煤矿山企业,没有管理对象,因此建议取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职责权限而作出的不恰当的行政处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于2、3、4事项,因我市无非煤矿山企业,没有管理对象,因此建议取消,且对于行政处罚事项我局没有相关处罚职能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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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353 |
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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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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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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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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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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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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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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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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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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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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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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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省级新产品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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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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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353 |
8 |
行政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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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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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353 |
9 |
行政规划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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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
1.前期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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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353 |
10 |
其他权力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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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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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5522353 |
行政执法监督途径:0558-5522353 |
主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亳州市半截楼街3号 联系电话:055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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