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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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2224/202403-00020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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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基准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谯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3-20 11:12 信息来源:谯城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依据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量化标准

处罚基准

1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

3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 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