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影响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经请示市政府、市公管局,同意我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能,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
主要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和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
二、文件出台目的
为解决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制机制不合理和机构不健全问题,我区参考其他县区机构设置情况,设立相关机构行使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文件起草过程
1.根据市政府批复,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召集区司法局、区委编办、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会商,牵头起草文件初稿。
2.征求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审计、市场监督、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与建议,均无意见。
3.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21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202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6日印发。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办法》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实行行业监管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明确交易目录动态管理。
(二)鉴于我区实际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由区财政局监管且区政府采购中心设在区财政局,建议区政府将工程招投标项目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区财政局行使,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具体工作由区公管办负责。
(三)从交易项目审批,招标代理机构选定,项目开标、评标、评审,交易文件等信息公开,交易主体行为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交易规则,统一了制度流程。
(四)明确交易活动过程的责任追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招投标项目监督和行政执法主体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同时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委编办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权责清单。
五、工作目标
理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六、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研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督促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的调查处理;
4.协调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
5.区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委办),协助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工作。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服务工作。
(四)部门职责。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3.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督促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本行业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
5.会同相关部门、招标人对市场主体、交易代理机构及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诚信评价;
6.依法监督招标人合同履约,负责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8.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规范投诉程序。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公管局相关文件要求,对符合要求的质疑(异议)进行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应当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异议应当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代理机构在3日内进行答复。
2.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质疑或异议的答复不满的,或者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应当向区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或区住建、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区公管委办。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取消其1至3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限制投标等。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处理投诉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加强项目履约管理。
1.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落实履约保证金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中标单位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督促中标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除因不可抗力外,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中标单位违约,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条件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的履约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违纪违法、涉黑涉恶线索,由相关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移交办理。
(八)文件施行与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试行3年。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本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创新举措
一是由区财政局行使工程招投标项目综合监管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公管办、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二是区委编办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权责清单。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把优化、完善并落实好文件作为重点任务,持续提高行政效能,全力以赴推进文件政策持续优化并落地生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文件落实工作小组,发挥工作小组牵头作用,统筹制定各项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各成员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保证各相关单位对文件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文件落实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小组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
九、政策咨询途径
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0558-55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