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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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32H/202402-00110 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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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2-02 17:04 信息来源: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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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权利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或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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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时办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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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时办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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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进行租金收缴;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公租房;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收回公租房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5965966
5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时办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质监站5513357
6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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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外地企业不进行入境备案,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对企业采集基础信息,影响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承接项目不进行备案,可能会对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业绩认定产生不利影响。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5965977
8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管股5522295
9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向社区或街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谯城区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谯政秘〔2020〕95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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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管股5522295
11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续保;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租;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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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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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将实施依据修改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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