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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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分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4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
1、决定责任:作出移交处罚或者不移交处罚的决定(不予移交处罚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建管股552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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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
1、决定责任:作出移交处罚或者不移交处罚的决定(不予移交处罚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建管股552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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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
1、决定责任:作出移交处罚或者不移交处罚的决定(不予移交处罚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建管股552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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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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