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2 |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3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2.《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5.《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4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2.《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医疗废物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 |
2.《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
5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6 |
饮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饮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饮水供水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7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学校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学校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8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
4.《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
8.《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
1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
12.《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
1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
4.《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
9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
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4.《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
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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