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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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312-0006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行政执法结果】2023年12月份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312-0006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行政执法结果】2023年12月份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9
发布日期: 2023-12-29
【行政执法结果】2023年12月份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16:13 信息来源: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12月份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金额

日期

备注

1

谯医保罚字〔2023〕第6号

谯城区德仁堂药房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谯城区德仁堂药房

92341602MA2QK8UU10

谯城区德仁堂药房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3人次,涉及医保资金1225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1837.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1837.5

2023.12.28

 

2

谯医保罚字〔2023〕第7号

亳州市康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康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91341600MA8N1WARXF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4人次,涉及医保资金1619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2428.5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2428.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2428.5元

2023.12.28

 

3

谯医保罚字〔2023〕第8号


亳州市名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汤陵路店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名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汤陵路店

913416003956995727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1人次,涉及医保资金84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计84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计84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84元

2023.12.28

 

4

谯医保罚字〔2023〕第9号

安徽百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里医院店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安徽百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十八里医院店

91341600MA2MQ4D73A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4人次,涉及医保资金1530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2295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229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2295元

2023.12.28

 

5

谯医保罚字〔2023〕第10号

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杉杉首府店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华佗国药大药房(安徽)连锁有限公司杉杉首府店

91341600MA2N0FHHX4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3人次,涉及医保资金366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549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549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549元

2023.12.28

 

6

谯医保罚字〔2023〕第11号

亳州市杏泽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杏泽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91341600MA8N82TD2L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2人次,涉及医保资金362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543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543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543元

2023.12.28

 

7

谯医保罚字〔2023〕第12号

亳州市谯城区国印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谯城区国印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91341602MA8N9DTR25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4人次,涉及医保资金226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39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39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贾豪12030435036、

师贤12030435046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339元

2023.12.28

 

8

谯医保罚字〔2023〕第13号

亳州市和顺祥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和顺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91341600MA2NW3QC8P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2人次,涉及医保资金130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195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19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12030435046

吴丽娜12030435040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195元

2023.12.28

 

9

谯医保罚字〔2023〕第14号

亳州市祥建强西药大药房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祥建强西药大药房

91341600MA2WEAHX1H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2人次,涉及医保资金241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61.5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61.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12030435046

吴丽娜12030435040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361.5元

2023.12.28

 

10

谯医保罚字〔2023〕第15号

亳州市谯城区宝瑞大药房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市谯城区宝瑞大药房

91341602MA2WJQEP81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1人次,涉及医保资金233.5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50.25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50.25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12030435046

吴丽娜12030435040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350.25元

2023.12.28

 

11

谯医保罚字〔2023〕第16号

亳州菩心医药有限公司涉嫌串换药品结算案

亳州菩心医药有限公司

91341602MA8LKU204N

医保结算与药品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计4人次,涉及医保资金234元,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51元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计351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 (账户:亳州市谯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11040429200015395) 缴纳罚款。

 12030435046

吴丽娜12030435040

亳州市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351元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