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和《安 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7〕714号)等文件精神,为 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区公办幼儿园、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资助。
1. 建档立卡幼儿
2. 低保家庭学生
3. 特困供养学生(包括孤儿)
4.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5. 烈士子女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幼儿,给予每生每年800元资助,按春秋学期发放。
三、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幼儿监护人) 自愿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幼儿
园、中心学校各一份)。
2.学校认定。中心校和幼儿园分别成立由本级班子成员和教 师代表参加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幼儿园根据监护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 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 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3.结果公示。幼儿园认定小组根据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幼儿进 行初步审核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的名单在幼儿园适当范 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幼儿和家长的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不得公示。
4.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没有异议的幼儿,由所在幼儿园 认真填写《谯城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表》(附件1)报所在中心学校
审核。中心学校审核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后,将申请表、汇总表签
字盖章后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把汇总表电子版
发送至指定邮箱。
5.建档备案。幼儿园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学 前教育资助电子档案,确保各项信息统计准确,以备全国学前资 助系统维护,并将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纸质材
料存档备查。
四、 资金拨付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助资金通过
银行打卡发放给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五 、园内资助
各中心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园内资助工作的管 理,制定园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幼儿园要照按事业收入中的
3%-5%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幼儿园园内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按规定的资金 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最大限度地发 挥资助功能。资助资金由幼儿园通过打卡方式发放,并留存好发
放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 责制,确定专人,具体负贵此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
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
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区教育局统筹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 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
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区教育局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办园 规模、在园幼儿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并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办及普惠制民办幼儿园不得因实施学 前教育资助政策,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
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