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需制定《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增加该办法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众权益,现征求广大群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4月10日下班前反馈至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联系人:徐永利 电话:8895081 传真:0558-8894081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qcqtyjrswj@163.com);邮寄:(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汤汪社区民政路9号,邮编:2368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工作,发挥退役军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由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起草《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加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加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
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以下简称“专项岗位”)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专项岗位人员,是指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通过选岗在专项岗位上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根据我区实际,专项岗位类型为:
(一)乡镇(街道)环境监督员;
(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工作员;
(三)乡镇(街道)司法调解员;
(四)乡镇(街道)城管执法管理员;
(五)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
(六)乡镇(街道)社保助理员;
(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员;
(八)乡镇(街道)残疾人协理员;
(九)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员;
(十)乡镇(街道)其他专项岗位,可根据退役军人的特长及实际,开发其他专项岗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
第四条 由各乡镇(街道)与专项岗位人员统一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可上岗工作时间签订,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专项岗位人员双方各执一份,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五条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选岗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专项岗位资格。三年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与职责;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工资待遇、社会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七条 专项岗位人员工资,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专项岗位人员办理“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缴纳。
第九条 专项岗位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并拨付给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项岗位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切实加强对专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项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项岗位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并停发工资,停交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2.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3.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取消其专项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1.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选岗或选岗后拒不上岗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拒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失职失责、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处理。
1.选岗人员选岗后,拒不接收安排上岗的;
2.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吃空饷”等现象的;
3.对人员考勤、考核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4.不按规定时限、标准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套取专项岗位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解聘和续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后,及时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七章 借调管理
第十六条 借调范围:是指谯城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汤陵、花戏楼、薛阁街道借调专项岗位人员到本单位工作,严禁将乡镇专项岗位人员借调到城区工作。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在街道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借调条件: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符合借调单位工作需要和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借调程序: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借调申请函,借出、借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研究同意,办理借调人员手续。
第十九条 借调期限 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不超过2年。借调期满后(返回街道,由街道妥善安排工作),如借调单位继续借调使用,需重新履行借调手续,经研究批准后,方可继续借调。
第二十条 专项岗位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借调期内借调单位加强对专项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将专项岗位人员纳入本单位日常考勤管理,每月向街道通报专项岗位人员考勤、在岗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管理,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调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专项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一经发现,及时清退借调人员,并追究借调单位和借出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