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权力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32H/202301-0016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谯城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2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32H/202301-0016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谯城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2年本)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谯城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3-01-05 08:37 信息来源: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住建局其他权利分表(2022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股室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物业中心5965966 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承租资格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承租人符合承租一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质检站5513357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办人员初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时办结。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办理;
3、在受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在受理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建管股5522295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中心5965966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属市房产局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权限内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三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一款: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管股5522295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管股5522295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7 其他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物业股5965977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属市房产局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权限内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管股5522295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中心5965966
1、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承租人承租资格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承租人符合承租一致。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在许可过程中接受申报对象的财物、礼金等有价证券,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中心5965966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或相关批复文件;属市房产局审批的,及时转报;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权限内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物业中心5965966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权限内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中心5965966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权限内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管股5522295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4 其他权力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1.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地震办5887626 没有监管对象
    2.设置保护标志
15 其他权力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办5887626
16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修订,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震办5887626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7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开展地震台网建设和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地震办5887626 没有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