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息公开包括
机构及人员标识:机构信息、机构标识、人员识别;
设备及技术许可:设备准入、技术备案;
价格:服务价格、药品耗材;
环境导引:交通导引、内部导引、公共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
诊疗服务: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验检查、分级诊疗、远程医疗、社区服务;
行风与投诉: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
科普健教:健康科普、健康教育;
便民服务:咨询服务、特殊人群、收费查询、医保服务、复印病历、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和上级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
第五条 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当地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利用在院内宣传栏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医疗费用信息;
公开医院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六条 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交接班、全院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医院在信息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