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身份证、2寸免冠照片,按个人意向申请占道经营类型,填写《临时占道经营申请表》,向辖区城管执法大队提交申请,食品摊贩、餐饮行业经营者应具备食品安全相关资质,提供健康证等手续。
3.辖区城管执法大队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组织人员现场察勘,对符合地摊经营地点、占道面积和经营时间的,上报区城市管理局。
4.城管执法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申请人须签署《临时占道经营承诺书》。
5.临时占道摊位由本人经营,不得转租(转借)他人。无特殊原因超一周不使用的,《临时占道经营登记卡》作废,须重新申请临时摊位经营。
(四)其它规定
如有以下情况视为无效登记
1.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大气污染的;
2.使用非规煤气罐生产, 造成安全隐患的;
3.经查证属实,曾经有严重违规记录、被顾客投诉、或者不团结行为的,以及在互联网传播不实信息的;
三、临时摊点诚信经营考核管理办法
(一)管理标准
临时占道摊主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满分12 分, 一个季度内扣满 12 分者,取消临时地摊经营资格,半年不得再次申请地摊经营资格。
(二)临时摊位考核扣分标准:
1. 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辖区或路段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未按照审批的经营时间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未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
2. 超过审批的经营面积进行摆卖,一次扣 3 分。
3. 摊位周边保洁不到位,有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塑料 袋等垃圾杂物的,一次扣 1 分。
4. 经营期间的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音声排放标准的,造成环境噪音扰民的,一次扣 2 分。
5.转租(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扣 12 分,取消资格,收回摊位,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