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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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2713950911Y/202307-00005 组配分类: 传染病防控
发布机构: 谯城区疾控中心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信息公开工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6 发布日期: 2023-07-06
索引号: 12341602713950911Y/202307-00005
组配分类: 传染病防控
发布机构: 谯城区疾控中心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信息公开工作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6
发布日期: 2023-07-06
传染病疫情预防及处置信息公开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06 11:07 信息来源:谯城区疾控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谯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权公开传染病疫情预防、处置相关信息内容。传染病防治法条例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