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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75Y/202305-0003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8 发布日期: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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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18
发布日期: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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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15:20 信息来源:谯城区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

全国经济普查我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谯政秘〔202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23〕5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亳政秘〔2023〕1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组织综合试点、开展宣传动员、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阶段。

二、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要严格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谯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工业方面的事项,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信息化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事项,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委、区邮政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事项,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方面的事项,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管委会要设立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把此次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成立“五经普”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村(社区)党委(总支)书记为所在地区五经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普查办公室主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查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三)加大保障力度。提升普查工作队伍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工作经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补贴等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把有限的财力用好。全力保障普查经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提升普查工作质量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质量管理。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注重成果应用。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撰写、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附件:亳州市谯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亳州市谯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保众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梁  超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李东亚 区统计局局长

王  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长生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魏  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邓卜君 区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李  沛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成      员:杜  娟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  浩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蒋真真 区委编办副主任

王贵成 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王  硕 区科技局副局长

李  刚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云涛 谯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

卢  伟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

田正真 区司法局副局长

卞德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杨  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副局长

韩宜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余晓波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  捷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平 区商务局副局长

蒋建峰 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副局长

张  倩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晓东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树清 区统计局副局长

程  慧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姚文君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任耿飞 区税务局副局长

阎  磊 区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东亚同志兼任。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