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财政局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303-0018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规范性文件】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谯财〔2023〕20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3-07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303-0018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规范性文件】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谯财〔2023〕20号
发文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3-0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谯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7 09:55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谯财〔202320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亳财建〔2022328)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印发《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谯城区财政局

    2023228

(此件公开发布)

 

谯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号)、《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亳财建〔2022〕32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负责牵头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区财政局、区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区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应依法合规、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申请报批手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代理记账、征迁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决算,并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负责。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 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应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审表(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附件2)等。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或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直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具体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 区财政局批复的范围:

1.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 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 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区直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区直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对区直主管部门审批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退回。

(一)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退回。

(二)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非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三)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四)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相关单位在限期内报送或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五)审核未通过、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

(六)审核未通过、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直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区级财政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上缴国库。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对上报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整改意见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在6个月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对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决算审批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决算审批部门有权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该单位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减财政资金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办法;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省、区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