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发改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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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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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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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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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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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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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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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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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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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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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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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和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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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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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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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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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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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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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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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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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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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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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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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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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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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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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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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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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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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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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分管领导批准召开案件会审会;重大案件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更高层次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下达催缴(告)通知书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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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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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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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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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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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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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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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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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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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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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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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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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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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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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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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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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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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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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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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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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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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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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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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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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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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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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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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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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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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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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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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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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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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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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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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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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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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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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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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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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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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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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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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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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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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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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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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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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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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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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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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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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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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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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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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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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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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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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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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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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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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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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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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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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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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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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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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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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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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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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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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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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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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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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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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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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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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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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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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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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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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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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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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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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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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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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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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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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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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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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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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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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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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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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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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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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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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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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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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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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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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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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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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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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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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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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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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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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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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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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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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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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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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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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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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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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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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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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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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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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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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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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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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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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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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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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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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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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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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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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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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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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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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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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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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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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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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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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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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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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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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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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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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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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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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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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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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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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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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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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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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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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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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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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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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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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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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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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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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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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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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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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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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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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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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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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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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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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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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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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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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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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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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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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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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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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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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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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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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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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阶段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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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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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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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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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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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确认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结果。
4.送达责任:将确认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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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确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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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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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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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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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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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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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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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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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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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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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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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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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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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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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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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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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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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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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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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确认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结果。
4.送达责任:将确认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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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确认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确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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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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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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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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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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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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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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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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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5、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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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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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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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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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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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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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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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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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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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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