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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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624675Q/202210-0007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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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疗保障
名称: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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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5 08:53 信息来源:谯城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医疗保障局亳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亳税发〔2022〕72号)文件。

二、制定意义

根据年度惯例制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方式、费用、政府资助参保享受及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等问题。

三、文件起草过程

我局严格遵照省市局下发的《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医疗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亳税发202236号)等文件,根据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征求《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经过向全区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多方建议后,最终定稿《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文件。后经区政府上会研究通过,最终正式下发。

    四、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应按属地参保登记,实行以户籍为主,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乡镇街道户籍人口统计,城乡居民参保率96%以上 (异地参保人员持有效证明的计入已参保人数)。

五、主要内容

文件详细规定了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收缴期为202291(具体启动时间以缴费平台开通为准)20221231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可延长2023年2月 28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2311日至20231231日。

2022年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350,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610元。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自主缴费人群

1.具有谯城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的外来人员(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谯城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在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未入学的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保;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子女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个月内,凭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其他特殊人群。对符合规定的职工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它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居住在我的外来人员在我区参保的,需提供居住证或在我区工作的务工就业证明以防止重复参保。

政府资助参保人群

政府资助参保人群

1.对特困人员(含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由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2.依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政办〔202211号)文件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区给予全额资助参保。具体为农村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已婚嫁、参军、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除外。由区卫健委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3.对低保对象,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政府给予定额资助。其中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310元/人,个人缴费40元;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5%定额资助监测人口资助标准为175元/人,个人缴费175元。(由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认定人员名单。)

(三)参保登记与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按属地参保登记实行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全覆盖,杜绝重复参保。以乡镇街道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往年参保人数进行统计参保率,异地参保人员持有效证明计入已参保人数。

1.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不包含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人口流动、上学等原因,造成户籍地与居住地(暂住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暂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以及属于政府资助的学生除外。

    2.乡镇街道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亳州分厅“皖事通”APP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参保的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参保居民信息录入、核对工作。各村(社区)要入户核实参保居民身份信息并逐户逐人进行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项准确,确保参保居民自202311日起能够及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避免因参保信息错登、漏登让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引发信访案件。

(四)退费相关规定允许退费人员类型及退费流程

1.普通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参保人制度内重 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或跨制度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申 请退回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 再受理申请。

2.动态新增资助困难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 的资助困难群众如已缴费,可申请退回应由政府资助的费用;征缴期内已自行缴费,但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才认定的困难群众,不再追溯退费。

3.死亡人员。如参保群众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已死亡,可申请退费,同时在医保系统中停止参保关系。

普通参保群众、死亡人员城乡居民参保可通过依申请方式向 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动态新增资助 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费。

(五)征缴工作经费及相关工作要求

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效能考评和年度绩效考评,按照民生工程考核要求,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保,应保尽保,参保率要达到96%以上。为确保各乡镇、街道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参保及信息录入目标财政预算安排征缴奖补工作经费,按照0.5元/参保人口标准安排各乡镇、街道居民参保征缴及信息录入工作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对在12月20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1分;对12月25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0.8分;对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目标任务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效能考核加0.5分;未完成任务的年度效能考核不加分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政府对医保费征缴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创新举措

未涉及创新举措

七、保障措施

召开征缴工作业务培训会。并按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缴费之日起,对各乡镇、街道征缴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并进行三次评比。对第一次评比参保率低于60%且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作表态发言;第二次评比参保率低于80%且连续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第三次评比参保率低于96%且连续位列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并给予诫勉个月处理。征缴参保率信息录入误差率纳入对乡镇、街道和部门综合考评及效能考核的重要指标。

解读人:石建   电话:3039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