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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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732H/202203-001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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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 有效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7 10:07 信息来源: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

实施意见》的通知

谯政办秘20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2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谯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目标任务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199号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实施意见

(一)谯城区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当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项目应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鼓励实施装配式建筑。

(三)力争到2023年底,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到2024年底,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市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目标,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四)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政府投资兴建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中。对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立项时提出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将工程建设项目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

(六)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

(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政策扶持

(一)加强财政支持,实施资金奖补。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省相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符合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研发生产企业、设计单位、科研院所,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给予优先申报。

(二)保障土地供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保障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集中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的建筑装配率,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且逐年扩大比例。

(三)实行税费优惠,减少企业负担。

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不含房地产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四)优化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

对于装配式建筑生产优质诚信企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企业名录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产品,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并促进建立风险基金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先进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五)强化行政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于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审批。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首次缴纳比例和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在全区范围内,对于购买绿色建筑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或成品住房)的购房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执行。

区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六)优化发包管理,加大产业支持。

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鼓励有实力的大型集团或企业联盟参与我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

对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可开通绿色通道,依法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延续、预售许可等手续。

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以及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时,将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各种评选、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施工的项目。对装配式建筑优质诚信企业在资质评定、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