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发改委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321X/202306-0001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谯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2 发布日期: 2023-06-02
索引号: 11341602003166321X/202306-0001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谯城区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谯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2
发布日期: 2023-06-02
2023年谯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02 16:18 信息来源:谯城区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级储备粮检查事项

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谯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区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区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2

政策性粮食检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用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非本地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4

许可检查事项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5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购销、加工、储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