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解读:《亳州市谯城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11 15:38
信息来源: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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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现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199号)等相关文件均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因此,发展装配式建筑已成为国家战略,是实现高质量城乡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出台目的
到2025年底,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谯城区规划区内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当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项目,应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
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30米以上大跨度建筑和60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标准工业厂房等项目鼓励实施装配式建筑。
力争到2023年底,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到2024年底,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市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要求目标,装配式建筑占全区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起草《征求意见稿》。为提升建筑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2月10日,区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拟定《亳州市谯城区推行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讨论稿 )》。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了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交通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结合各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
三是合法性审查。通过了文件合法性审查,2022年2月21日,报经区政府同意印发该《意见》。
工作任务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政府投资新建房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中。对确因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立项时提出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说明材料。将工程建设项目中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
(二)住建部门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做好政策扶持工作。实施资金奖补,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省相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保障土地供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实行税费优惠,减少企业负担;优化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强化行政服务,优化发包管理,加大产业支持。
创新举措
一是在政策扶持上加大了行政服务力度,对于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审批。
二是发包管理上加大产业支持力度,政府投融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明确扶持政策。加强在财政奖补、土地供给、税费优惠、信贷支持、行政服务、发包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相关单位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给予支持。
政策咨询部门:区住建局;解读联系人:周瑞 ;联系方式:0558-5887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