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基本规范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1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四条 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部门动态:工作动态信息等。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信息和录取信息等。
(五)政策法规:与地方税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等。
(六)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以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七)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
(八)财务预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以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九)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等。
(十)依申请公开目录:公文中标注“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和文号等。
(十一)其他主动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八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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