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残联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2341602485896334Q/202402-0001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布日期: 2024-02-06
索引号: 12341602485896334Q/202402-00015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6
发布日期: 2024-02-06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06 15:18 信息来源:谯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庆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