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政〔2021〕47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魏园路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区政府已决定征收魏园路北段地块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魏园路北段道路中间铺面房
二、征收期限
30天(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薛阁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公告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魏园路北段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2.魏园路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21年5月14日
谯政〔2021〕46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魏园路北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项目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征收魏园路北段地块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范围:魏园路北段道路中间铺面房
二、该项目的征收工作由薛阁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
三、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等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5月14日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
魏园路北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因亳州市城区规划建设需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将开展魏园路北段地块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亳政秘〔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魏园路北段道路中间铺面房
二、征收期限
30天(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薛阁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计户标准
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无房地产权证的以自然间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综合考虑房产记载、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用地性质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物价评估,装饰及附属物予以物价评估。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简易房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六、拆除方式
被征收房屋全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七、安置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性质及合法建筑物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性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证件记载;或能提供2008年以来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1年以上纳税发票(原件);或房屋有经营场所现状,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可确认为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面积依据房屋一次成型的独立自然间进行认定。
(二)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突击建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九、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公共国有土地,无偿收回;对集体土地,按照486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户共有或空闲国有土地参照土地报批成本价评估补偿。
(二)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等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之后,对其按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十、过渡费、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货币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2000元/户。
(三)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正在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由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优惠和奖励政策
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可以按照2008年航测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
(二)前1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超过10日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二、惩罚措施
(一)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二)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
(三)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被征收人不配合征迁工作的,2008年航测图不作为认定合法房屋面积的依据,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四)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2008年航测图内的房屋,超过征收期限仍不搬迁的,视作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章建筑所有人承担。
(五)2017年元月1日以后未经合法批准的新建房屋不予任何补偿和奖励,无条件强制拆除。
(六)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不搬家的,视作放弃房屋及室内物品所有权,由区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
(七)被征收人按照安置号顺序,依据安置补偿协议标明的安置房面积在指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无正当理由,超出指定期限未选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选择权。
十三、本方案优惠政策及奖惩措施不作为强制征收依据。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十五、本方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