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50B/202502-0009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50B/202502-0009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1
发布日期: 2025-02-21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02-21 16:0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单位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3.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4.机关工作人员的部门、职务、职责;

5.行政审批的项目、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6.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重大事件及决策;

8.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9.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0.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

11.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12.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13.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第五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网站 

(三)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四)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九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一  局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十二  局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有关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由局办公室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 局有关科室、二级机构提供虚假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