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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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MB1631568D/202106-0004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退役军人
名称: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14 发布日期: 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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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退役军人
名称: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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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发布时间:2021-06-14 14:05 信息来源: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日前,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在局学习例会上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决策背景和依据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维护退役军人权益、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着新形势: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对新时代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二是2018年3月机构改革之前对军官和士兵的安置、就业、优待等工作分散在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比较分散,需要整合。三是对退役军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统筹解决。鉴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地位,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宪法作为本法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中得到遵循,成为退役军人保障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并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二是将宪法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保障的规定具体化。宪法中直接与退役军人保障相关的条款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军属”。本法对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尤其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保障对象和保障办法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确保宪法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要将兵役法、现役军官法、武装警察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等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上位法和立法依据。考虑到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兵役、现役军官、武装警察、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等作了规定,和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位阶相同,有关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本法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二、政策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通过立法,推进构建完备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能够进一步巩固军政军民关系,强化尊崇军人的社会共识,不断提升军人地位的认可度。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在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保障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制度创新方面成就显著,是习近平强军思想、国防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新纲领,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指明了方向,标志着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四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8年7月19日上午,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

2018年7月3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孙绍骋在会上介绍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工作,着手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

201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16件。其中,《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47件“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2018年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消息,该部门日前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据介绍,草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2018年11月27日,从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到,《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区、市)政府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意见已反馈并完成梳理汇总,该部正认真分析研究,反复沟通协调,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2月28日,国防部新闻局副局长、国防部新闻发言人任国强表示,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形成,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待草案修改成熟后,将适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届时按程序提交人大审议。

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2020年6月2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21日。

2020年10月13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更加突出保障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细化安置工作、待遇确定的有关原则,明确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范围,增加多项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措施。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主要任务

(一)明确退役军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定工作原则。规定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退役军人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第四条、第五条)。三是确立工作体制。明确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第六条)。

(二)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第十一条)。二是完善工作程序。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三是改进军地衔接机制。规定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第十六条)。

(三)提高退役军人的安置质量。

一是完善安置方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三是树立鲜明的安置导向。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四)创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一是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第三十条)。二是完善教育优惠政策。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定国家依托相关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三条)。

(五)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就业支持。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第三十八条)。二是拓宽就业渠道。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加大优待和褒扬力度。

一是明确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第四十四条)。二是合理确定优待范围。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三是强化荣誉激励。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七)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第六十条)。二是加强教育管理。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等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视情节轻重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三是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六十四条)。

此外,第九章还对违规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七十五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七十七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第七十八条)。

六、重要举措

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这次《保障法》的出台正式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退役军人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方面的优待。《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这一条,可以说是涉军教育培训领域的重大创新。军人服役期间长期脱离社会生活,对于退役军人来说,参加地方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有利于军人退役后更好更快融入地方生活。并且,这项工作要提前做,不能等军人退役了再去培训,那就耽误了退役军人宝贵的人生时光了。在这一问题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美国,在退役军人就业培训这方面做得非常好:在军人退役前一年,美军就对退役军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确保退役的军人一定能找到工作,并且收入还不低。美国退役军人中,很多人都成为了著名的企业家和政治家甚至科学家、文学家和作家,用人单位也非常欢迎退役军人。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型教育做得早,功课做在前面,军人本人和社会、企业都会更满意。

《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教育培训的还有一条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这个政策目前在高等教育层面的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但具体的细节还需要接下来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中予以支持体现。目前,退役大学生士兵接受本科或者大专教育过程中能够享受减免学费的优待,但是我们知道,随着社会整体教育水平的提升,研究生教育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在部队服役多年的高学历士兵和军官,退伍后考研究生对他们而言可以说是转变身份更好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选择,《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退伍大学生士兵在考取研究生过程中优惠政策奠定了法律依据。
  在就业创业方面,《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这一条非常重要。虽然过去很多单位已经把服役经历视作基层工作经历,但是这次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这一条,极大地提高了大学毕业生士兵入伍的意愿。另外第四十一条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退役后未能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允许其按照军龄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保退役军人获得失业保险。

七、创新举措

2015年,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在国家层面加强对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2019年1月,在考察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时,他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为此,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的要求,加快实现全覆盖,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保障法》作为第一部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退役军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国家层面的正式法律,可以说在立法层面就体现了对退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重视。《保障法》第四条规定:“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当今中国,能够以立法形式明确重要贡献的特殊身份群体,唯有退役军人。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尊崇”军人的精神。

八、保障措施

一是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二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管理。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三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依法提供必要的帮助。四是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解读人: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岩       联系方式:0558-5555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