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出台背景:近期经开区组织人员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闲置厂房外租现象,由于租赁企业情况复杂,隐蔽性较强,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极易滋生安全隐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经开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通知》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通知》目标任务:为了加强谯城经开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促进经开区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知》内容:
一、出租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租赁厂房、场所需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3、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否则承租方发生安全事故,出租方须承担主体责任。租赁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经开区管委会安监分局备案。
4、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并复印备案。
5、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告知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
6、出租方、承租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承租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和管理。
2、不得在厂房、场所内居住人员;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4、不得随意改变承租厂房、场所的建筑结构;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5、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的教育和培训,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
6、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各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1、工商部门对涉及租用厂房、场所要求办理开业、变更注册登记的,应依法审核,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2、安监、消防、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给予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各科室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区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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