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尘肺病防治攻坚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谯卫〔2020〕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谯城区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亳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亳卫〔2020〕18号),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亳州市谯城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
谯城区卫生健康委 谯城区发展改革委
谯城区民政局 谯城区财政局
谯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谯城区应急局 谯城区扶贫开发局
谯城区医保局 谯城区总工会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谯城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亳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亳卫〔2020〕18号)及《亳州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亳政办秘〔2018〕17号)等精神和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强化考核”的原则,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以下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区级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加强职业健康执法网底建设,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区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具体目标。
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2.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谯城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谯城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
2.集中开展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的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源头治理、前期预防,特别是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按程序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方案,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财政局配合)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区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明确区级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区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强对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事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等的培训。严格执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支撑网络。谯城区至少在疾控中心等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一个职业病防治科室,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加强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确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支撑机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2.加强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要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乡镇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月1日-3月10日)。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安排部署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阶段(2020年3月11日-11月10日)。强力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五项重点行动,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阶段检查阶段(2020年11月11日-12月10日)。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整改提高阶段(2020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攻坚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区政府委托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区直有关部门)
(二)落实法规标准。认真贯彻国家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制度。落实国家修改完善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粉尘危害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职业健康服务能力。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旅局、区总工会配合)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 2020年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1.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2.谯城区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1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
分解一览表
重点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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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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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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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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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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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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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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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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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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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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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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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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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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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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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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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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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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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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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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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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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区级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明确区级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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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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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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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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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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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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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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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区能诊断,县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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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少在疾控中心等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一个职业病防治科室,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2.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辖区,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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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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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亳州市谯城区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组
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亳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亳卫[2020]18号)中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亳州市谯城区尘肺病防治领导小组。
一、成员名单
组 长: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杨 荔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薛文智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崔文佳 区扶贫开发局局长
唐凌运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韩成品 区民政局局长
张 伟 区司法局局长
李海荣 区财政局局长
明 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健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马 杰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红旗 区应急局局长
刘传玖 区文旅体局局长
马锋民 区医保局局长
范英民 区税务局局长
支训河 区经信局局长
颜景波 区总工会副主席
陈永强 区住建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马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尘肺病防治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我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措施,协调解决我区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区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区发展改革委
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承担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对纳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区民政局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基本生活有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规定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
(三)区司法局
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四)区财政局
安排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对工作任务较重的单位给予重点支持,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六)区生态环境局
对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区卫生健康委
整合职业病防治资源和力量,加强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组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集中开展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石材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回头看”,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八)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法定职责,配合推进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确保按期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依法予以关闭。
(九)区文旅局
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十)区医疗保障局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十一)区扶贫开发局
加大对因尘肺病致残、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对尘肺病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家庭采取健康脱贫、教育扶贫、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
(十二)区税务局
协助有关单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十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要求落实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十四)区总工会
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十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建筑工地企业中落实好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