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 (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32/0/page_1.html)。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财金大厦,电话:0558-5539577,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5年,谯城区财政局不断增强主动公开意识,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谯城区财政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687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5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事项2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整改工作,通过政务公开工作提示单逐一整改各栏目下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公开的安全性和正确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进行逐条排查,没有发布涉密涉敏和典型错别字。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积极完善平台建设与运维管理,谯城区财政局截至2025年底暂无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故无发布使用和维护等信息,所有政府信息统一发布在谯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栏目。
(五)监督保障情况
加强谯城区财政局机关分管负责同志统筹协调政务公开工作,做到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明确职责,各职能股室明确政务公开责任人,积极参加各种政务公开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从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定期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价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2025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8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9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深度不足。财政核心信息公开颗粒度不够,如预算决算信息虽已公开,但细化至“项”级科目的具体支出说明不足,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依据、使用成效等关联信息公开不充分,群众难以直观了解资金流向及效益。
二是工作机制保障薄弱。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体系不够健全,各业务股室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存在 “重形式、轻内容”“重发布、轻实效” 的现象,主动公开意识有待强化。
(二)改进措施
一是建立公开内容动态调整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公开目录梳理,对照上级政策要求和群众需求,新增行政裁量权基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公开事项,删除过时失效信息,确保公开目录与业务工作同步更新。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围绕政策解读、平台操作、舆情应对等方面进行业务交流,组织学习政务公开方面课程,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