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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List/946/5/page_1.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路谯城区文化巷一号,电话:0558-5522123,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5年谯城区农业农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正确指导下,结合谯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制度,主动公开涉农领域相关政策,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效率和质量。2025年谯城区农业农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43条。
(二)依申请公开
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办理和答复工作。2025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6件,办结6件,办结率100%。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审三校”制度,针对涉密涉敏内容和典型错别字等问题,扎实开展日常检查和季度专项检查,按时整改落实测评反馈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实效,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让群众听得懂、好理解,进一步提高解读政策的生动性、可读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按照区政务公开办的要求,及时对区农业农村局政府网站相关栏目进行梳理调整,不断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栏目外,增设 “信用中国(安徽)网”链接入口。
(五)监督保障
谯城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专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信息公开文件,主动参加区政务公开办及市政务公开办组织的政务公开业务培训,深化对政务公开工作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3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文件解读栏目,文件解读的数量有待增加、解读质量及形式有待提高、图片或者动画解读的方式过少。
(二)改进情况
在政策解读栏目进一步增加文件解读的数量,在政策解读时,继续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不断创新解读形式,综合运用文字、图表、图片或者动画等方式不断提高文件解读的质量与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