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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亳州市谯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网址:https://www.bzqc.gov.cn/XxgkAnnualReport/show/6076.html)“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专栏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亳州市谯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元参路财金大厦13楼,电话:0558-5510101,邮编:2368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信息,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增强信息公开实效,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凡是能主动公开的均主动公开。本年度,主动公开信息共207条,其中重点领域信息7条,基础栏目信息200条。
(二)依申请公开
坚决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受理渠道,健全完善工作规范,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2024年,我局收到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我局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流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核,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制度,对公开内容是否涉密,是否有涉及公民联系方式、证件号码、银行账户等隐私信息进行审核、把关,避免泄密或负面影响事件发生。2024年,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0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及时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栏目设置,清理无效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二是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专区,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监督领导,加强信息公开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信息公开内容更新情况,做好日常信息发布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可靠性,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双提升。二是积极参加全区政务公开培训会,及时召开全局政务公开培训会,组织新入职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培训,提升我局工作人员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和水平,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4年度,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解读质量有待提高,解读形式相对单一。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和水平,让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
二是政务公开时效性有待加强。下一步我局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有关政策细则的把握能力,增强信息发布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