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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00:00 来源:谯城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 ]

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主动公开情况

1.围绕行业重点工作,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工作特点,明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实施、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监督保障、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为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及时公开力度。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公开。重点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方面强化公开,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和服务类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了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权力状况更加公开透明,多渠道全方位公开监管和执法信息;应急管理信息公开。重点公布各类恶劣天气应急情况、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落实情况、城乡公交调整情况等信息公开,便于民众及时了解异常天气所关心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出行信息。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727条。

2.在主动公开的同时,积极围绕全区重点领域,加大主动上报公开信息力度。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局上报重点领域信息123条。

3.根据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改版后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及时对局本级主动公开目录和公开平台进行调整,有序、准确迁移信息,确保更新信息连续性、规范性、时效性。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根据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订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答复制度,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考核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为局属各部门提供操作性和指导性强的工作流程和示范文本。

2.加大组织与沟通协调工作。针对答复难度大、牵涉部门多的依申请公开件,由局法规股牵头,组织协调及召开相关单位依申请公开答复协调会议,对疑难复杂的依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反复协商、讨论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请区司法局对依申请公开答复书逐一进行审核把关,最终确定答复意见。

3.明确责任与追究。对延期答复、不按要求答复等单位责任具体化、规范化,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条,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我局认真落实公开前审查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文件审核签发工作,明确“谁签发、谁审查、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对拟公开的文件未经审查的文件不得公开。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分管领导签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确保公开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公开。

(四)平台建设情况

优化政务信息公开网中我局政务公开栏目设置,丰富公开内容。全面加快新媒体平台建设,打造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作为政务公开的延伸阵地。目前我局正在筹划谯城交通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并打算在公众号增设“部门信箱”菜单,链接至“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

1.继续保持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运行,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局属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2.落实专人处理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强化内部管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和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分级监督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我局各单位、部门信息与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对收到的各种投诉,及时查实,及时处理。

5.建立了政务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督促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维护政务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7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1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部门文件、政策的解读生动性不够,解读形式不够丰富,解读内容仍需要深入细化

2.部分信息公布不够及时,各栏目信息公开不均衡;

3.对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解读、权力运行结果、监督保障等栏目信息内容较少;

4.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还有待增加,信息公开形式还需要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的广度还需要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情况

1.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不断完善公开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机构,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初步建立起各负其责、运转协调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2.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和公开数量,加强政务公开网站的建设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完善和拓展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同时,积极参加区政务信息公开办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能力素质,确保信息提供准确及时安全,推动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3.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法规、政策,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确实把信息公开作为服务经济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途径,坚定不移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