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目前,我区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影响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经请示市政府、市公管局,同意我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能,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
主要法律依据:《
二、出台目的
为解决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体制机制不合理和机构不健全问题,我区参考其他县区机构设置情况,设立相关机构行使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文件起草过程
1.2023年8月初,根据市政府批复,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召集区司法局、区委编办、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人员会商,牵头起草文件初稿。
2.2023年9月16日,征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审计、市场监督、发改等相关单位意见与建议,均无意见。
3.2023年9月16日,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21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202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5.2023年10月16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四、工作任务
《办法》共七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交易目录、交易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原则。包括《办法》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原则和监管机制。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新增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运行、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管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交易经办相分离。
二是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和公共资源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是明确交易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参照市级执行,具体细化了应当纳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类别。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药品带量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纳入交易目录,进入平台交易。
四是明确交易程序及规则。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三级审查制度,项目具备交易条件后,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受理审查后报区政府研究实施。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行合同备案、交易项目验收、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等明确不得有的行为。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主要强调违法违规行为惩戒规定,督促严格履职尽责。机关处理。
五、工作目标
理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质量。
六、创新举措
一是由区财政局行使工程招投标项目综合监管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公管办、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二是区委编办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权责清单。
三是增加法律责任处罚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执法职能,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对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效能提供重要保障,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把优化、完善并落实好文件作为重点任务,持续提高行政效能,全力以赴推进文件政策持续优化并落地生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文件落实工作小组,发挥工作小组牵头作用,统筹制定各项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各成员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保证各相关单位对文件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文件落实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小组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
八、政策咨询途径
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0558-55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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