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铭潮纺织品有限公司铭潮年印花300万件鞋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时间:2026-02-10 08:32
信息来源: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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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环表〔2026〕8号
关于《安徽省铭潮纺织品有限公司铭潮年印花300万件鞋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安徽省铭潮纺织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省铭潮纺织品有限公司铭潮年印花300万件鞋服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项目位于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购置印花设备、绣花机、空压机等生产及检测设备,并配套建设绿化、环保、给排水、供电、消防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印花300万件鞋服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根据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511-341699-04-01-617359)等相关文件,项目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环境保护角度,具有可行性。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厂区内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运营期项目制版、调浆、印花产生的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放口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表3排放限值;厂界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运营期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分流管网,雨水收集后进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依托产业园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亳州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限值,接管进入亳州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产废水设置独立收集管网,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2015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标准和亳州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限值,接管进入亳州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运营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弃包装材料、废边角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浆料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厂内对危险废物进行临时贮存、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期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一般固废暂存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等建立固废管理台账,确保各类固废得到合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五)合理进行厂区平面布置,排放噪声、废气等污染的生产工序设施设备,要尽量远离环境敏感区。在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要定期检查、维护,以确保运行正常。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列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六)积极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认真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对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反馈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做好防火、防泄漏等涉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变更,按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如发生涉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应及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生产。按要求制定例行监测方案,并开展例行监测。
四、本批复下达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须在完善用地、规划、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6年2月10日
抄送:亳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