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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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408-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4〕34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索引号: 113416020031651773/202408-0005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谯城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谯财〔2024〕34号
发文日期: 2024-08-30
发布日期: 2024-0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30 08:25 信息来源:谯城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安庆市宏艺职业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800MJB22074X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成凤

单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宝塔社区东苑小区1幢5单元302室

经查,你公司在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三标包(项目编号:BZQC2024CG080)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得以凭借中小企业身份在价格评审项目中得到相对较高的评分的行为。

主要证据:

1.安庆市宏艺职业培训学校响应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在2021年12月21日关于“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答复,明确“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不是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能划分为中小微企业”。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6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亳州市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558-5539639

   址:谯城区希夷大道455号行政服务中心303室

 

 

 

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

2024年8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