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自备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大依法治水管水力度,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备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按照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要求,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擅自利用自备井用于浴池、洗车、餐饮、纯净水等生产经营的,其他工业企业、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点等私采地下水违法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应关尽关,关管并重。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私打自备井,实行应关尽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的私打自备井,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完善取水许可手续或者限期封闭。
(二)压实责任,强化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负责排查整治辖区内的非法自备井。自备井整治中,涉及管理和执法权限未下放的,仍由区直单位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2024年7月1日—7月15日)
组织召开自备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部署会。宣传部门负责利用媒体、网络、电视台、报社等发布专项行动公告,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张贴发布专项行动公告,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排查摸底(2024年7月15日—7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对辖区取用水户的用水来源、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逐户送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鼓励自行封闭自备井。同步开展整治工作,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需阶段整改的,明确完成时限。于7月31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表盖章后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2024年8月1日—8月31日)
一是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符合办理取水许可条件的自备井,由水利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自行封闭自备井;逾期未自行封闭的自备井,依据相关规定由水利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取水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对于符合取水许可办理条件的自备井,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由水利部门负责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补缴水资源费通知书》,限期完善取水许可手续,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对拒不配合整改的非法取水户,通过媒体曝光、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干扰、阻挠封闭自备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
(四)巩固提升(2024年9月1日—10月31日)
对已封闭的自备井开展“回头看”,对发现重新启用、明管暗用、私打新井的商户或者企业,依法依规处置,确保整改彻底见效不反弹,坚决遏制违法取用水现象发生,切实规范取用水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水利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落实自备井排查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职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自备井关停期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查询企业或商户信息。各单位要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为了实现进展可视、过程可控、结果可考,此次专项行动纳入“13710”平台督办。
各乡镇(街道)、谯城经开区和区直相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辖区内自备井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具体要求。
附件:1. 自备井排查整治情况表
2.谯城区自备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