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况 |
监督电话 |
1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领导审批是否准予筹备。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筹备的,制发送达同意筹备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在决定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0558-5523349 |
2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是否准予设立 4、公示阶段责任:对拟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公示。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批准后的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在决定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0558-5523349 |
3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领导审批是否准予设立 4、公示阶段责任:对拟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公示。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批准后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在审查定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0558-5523349 |
4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申报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领导审批是否准予设立 4、公示阶段责任:对拟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公示。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设立的,制发送达同意设立的批文;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监督批准后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进行运作,并按要求进行年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予以受理的;
3.在审查定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名单,造成不良后果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0558-5523349 |
5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给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撤销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材料,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审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0558-5523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