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647K/202210-0013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三农 / 意见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10:43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22〕7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10310 |
索引号: | 11341602003166647K/202210-0013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谯城区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三农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22-10-10 | ||
发布日期: | 2022-10-27 | ||
发文字号: | 谯政办秘〔2022〕7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 ||
政策咨询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5510310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谯政办秘〔2022〕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充实优化科技特派员 队伍,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 〔2022〕2号)和《安徽省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皖科农〔2020〕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 充实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制定《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实现科技特派员覆盖全区所有镇、村,科技特派员制度不断完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科技 创新水平有效提升,“四新”成果转化成效明显提高,创新创业 机制更加健全,政府引导、市场驱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逐步形成。
二、科技特派员的选聘
(一)选派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三农” 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且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2.不受行业、地域、身份等限制,本地科技人才、区外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技能人才、乡村讲师、乡土能人等均可纳入科技特派员队伍。
(二)选派程序
1.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征询乡镇、村、企业、协会、基地、园区意见,提出人才需求计划;
2.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征询意见和人才需求计划,发布科技特派员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3.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推荐人选签订服务协议;
4.派驻到行政村的科技特派员由乡村振兴公司聘用,签订服务协议;
5.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备案。
三、科技特派员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帮助镇村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规划。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科技试验示范 推广,筛选推广一批适应当地种养加短平快发展项目,从技术上予以指导,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在农村的转化应用。
(三)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培植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展科技培训,树立科技典型,培养致富能手和实用技术人才,充分发挥科技示范辐射效应和科技能人的带头作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致富本领。
四、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一)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特派员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 促、检查、指导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的审批、选派、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配合做好省、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二)科技特派员在乡镇、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镇村要主动邀请科技特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村乡村振兴公司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
(三)派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业一线。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其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协助乡镇、村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四)科技特派员在驻村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任务的,经乡镇、村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选派人员。
五、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完成科技特派员协议书内容,取得明显成效(60分);
(1)村集体经济明显增加(25分)。一般村经济收入增长20%,经济强村经济收入增长10%以上。
(2)撰写调研报告及发展规划、提供工作信息情况(15分)。撰写一篇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的调研报告(5分),帮助镇村制定完善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及优势产业发展规划(5分),每年向选派办提供5条工作信息(5分)。
(3)“五个一 ”科技服务与示范情况(20分)。有其中一项得20分,帮助当地1个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取得显著成效,建立1个科技示范基地或培育10个科技示范户,组建1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大做强1个农业特色产业,培训一批农民(开展科技培训、科普宣传、技术难题征集解决等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活动8次以上)。
2.综合表现(20分)。镇村根据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考勤情况、工作态度等评分;
3.群众评议(20分)。服务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负责人,普通群众根据服务情况评分。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1.考核方式。每年12月份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占比不超过20%,良好占比不超过50%,合格、不合格占比30%以上。
2.考核程序
①自我总结。对照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协议书和科技特派员 的职责任务,认真总结派遣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 对所做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对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提出有关建议,填写《科技特派员服务手册》。
②入驻乡镇或企业评议。入驻乡镇或企业依据科技特派员 在当地的工作业绩表现、群众反映等综合情况,对科技特派员提出评议意见。
③选派单位评价。科技特派员选派办公室根据入驻单位乡 镇(企业)的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意见。
④审定。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定组统一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报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审批。
(三)任免、调整与奖惩办法
1.对于选派期间考核检查不合格,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责任心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2.任期到期后,凡是参与科技项目未完成的,服务点一般不作调整,并继续作为下届科技特派员派出;
3.下派期间在当地难以发挥作用,但业务水平确实相当高的科技人员应及时调整服务点,但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4.考核和鉴定材料报送人事部门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晋职、晋级评优的依据。
5.对表现优秀的科技特派员通报表扬、奖金奖励、项目优先、 评优优先、晋职晋级优先、推荐提任等;对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通报批评或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六、服务期限及待遇
(一)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二年,每年签订一次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续聘。
(二)对经认定的科技特派员,非财政供给人员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的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服务费,以及交通、通信和生活补助,费用由村振兴公司按财务相关规定支付。科技特派 员年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良好等次的奖励2000元补助,合格等次的奖励1000元补助,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年终考核时优先评定优秀等次。
(四)科技特派员取得的科技成果,提交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五)鼓励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予以保护。
(六)乡镇、村、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其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生活上关心照顾。
(七)驻点工作期间,可列席入驻村“两委”有关会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入驻村两委做好科技帮扶和服务三农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成立谯城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和举措,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抓好落实。乡镇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入驻本乡镇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和工作评价。
(二)强化考核评价。健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各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村科技特派员的考核,每季度评价一次,报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考核合格的优先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退出。
(三)强化激励引导。加大优秀科技特派员正向激励力度,相关部门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各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优先推荐。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引导更多的科技特派员扎根基层创新创业。
(此件公开发布)
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