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政办秘〔2022〕47号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度人口
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
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度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 10日
亳州市谯城区2022年度人口健康(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14号)精神,认真执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政策,完成2022年度省、市人口健康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严格开展人口监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促进全区人口卫生健康事业顺利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与责任
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市部署的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在全省年度督查、考评中,争先进位,确保不被省、市通报批评。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是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的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组织和落实责任。
二、考评办法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单位的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考评方案,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奖惩办法
依据省、市、区三级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责任单位及其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人兑现奖惩。
(一)奖励
1.我区在省年度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考评中,受到省政府或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对省年度抽样调查的乡镇(街道)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直有关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2.在区年度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评中,对位居前七名的乡镇(街道),授予“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第一至第二名的奖励5000元、第三至第五名的奖励3000元、第六至第七名的奖励2000元。
3.在区年度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评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区直单位,授予“人口健康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4.在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授予“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5.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评比中,对得分前三名的乡镇(街道),授予“人口健康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予以通报表彰;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6.在人口计生“村(居)为主”工作中,对乡镇申报、区级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授予“人口计生‘村(居)为主’示范乡镇”称号,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
7. 在建立和完善“一老一小”人口服务体系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乡镇(街道),授予“优质医养结合先进单位”、“敬老院规范管理先进单位”、“托育管理服务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8.在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对做出优异成绩的计生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授予“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予以通报表彰。
9.评选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40名,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二)处罚
1.在省年度综合考评中,如我区被省通报批评,对省日常数据监测、抽样调查、督查问题较多的乡镇(街道),实行“重点管理”。
2.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其班子成员一年内不予提拔调动:
(1)严重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
(2)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群众举报问题严重经查属实的;
(4)在妇幼保健、免疫规划、医养结合、母婴室建设、养老及托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人口健康工作失职被国家、省、市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当年全区综合考评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全区综合考评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其人口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予以诫勉,其班子成员一年内不予提拔调动。
4.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评先否决”:
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政府资助、计生家庭助学成才、二女家庭长效节育奖等资格确认或兑现中,发现2例以上误差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附则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